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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上午大約八點多時,一個朋友打電話給我:「喂,你知不知道什麼是『立即上工計劃』?」

我說:「立即上工計劃?是什麼東西啊,聽都沒聽過!」

他說:「你去勞委會網站看一下,我待會再打給你!」電話就掛掉了!

他X的咧!一大早打電話來擾我清夢,還要我去看那什麼「立即上工計劃」,真他X的損友一個。不理他,繼續睡!

反正都被吵醒了,就起床了吧!在東西準備好之後,距離出門的時間大約還有半個小時,索性就來去勞委會網站看看那個「立即上工計劃」到底是個什麼鬼玩意兒。

這不看還好,一看便覺得滿好笑的,咱們英明偉大勞委會,理應照顧國內勞工朋友的勞委會,怎麼會搞這麼一個「立即上工」的鬼玩意兒,難怪我那位損友一大早就打電話來吵我,要向我 complain!

所謂的「立即上工計劃」,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失業者順利就業,鼓勵民營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提供工作機會增聘失業者,每增聘一名失業者,補助雇主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,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。簡單地說呢,就是政府要發錢給僱主啦!這是什麼跟什麼啊!

對僱主來說,為了維持公司的營運,本來就應該僱用勞工了,除非那個老板是超人,什麼事都可以自己來;而且他既然會開出職缺,亦即表示他有那個需求嘛,一個求職者失業三天跟失業三個月有什麼差別?就算他失業三年了,只要有能力,能夠勝任那個工作,哪個僱主會不要?再說,如果僱主沒有那個需求,他有可能為了領政府那一個月一萬元的補助,而「增聘」失業者嗎?怎麼會有「願意僱用」和「不願意僱用」的問題存在啊!

對勞工來說,失業的人並不是人人都可以領得到失業救助金,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的人,大部分經濟上都有困難了,每個人都會很想要立即有個工作可以做吧!在求職的過程中,如果不小心再遇到比較苛刻的僱主,欺負你失業久了,急著想要有工作的心理,而剝削你的工資,本來你應該有三萬元的行情,但僱主只開二萬元給你,要來就來, 不要就走人!試想,一般急著找到工作的人,應該都會接受僱主的剝削吧!這樣子唯一獲利的,就只有僱主一個人,而且是兩邊得利,永遠立於不敗之地!

個人以為,這個計劃理應是要補助給勞工才對吧!應該是要補助給那些願意放下身段,去從事較低階工作的人;應該是要補助給那些願意接受他不熟悉、不擅長領域的工作,願意一切從頭開始的人吧!怎麼會是要補助給僱主呢?怎麼能說僱主「願意僱用」失業達三個月以上的勞工,就給他每個月一萬元的補助金呢?感覺好像有點本末倒置耶!!

再怎麼想,都想不通勞委會為什麼會搞這樣一個計畫?為什麼要補助那些「有需求」的僱主?這不禁又讓我心生不滿,咱們偉大英明的政府,為了降低失業率的數字,又要亂花咱們的納稅錢了!錢已經夠難賺了,還要繳給你們亂花,真是他X的咧!

再怎麼說,我都覺得那個補助金應該是要發給求職者才是。當求職者知道他若找到工作之後,除了有一份薪資可以領取之外,還可以獲得政府的補助金,那應該每個失業的人都會很積極去找工作吧,就算是非自己專業領域的工作,或是比較低階的工作,我覺得他們也會願意接受吧(除非是那些不缺錢的人)!

這樣最直接的效果不就是可以照顧到勞工,減少失業率的數字嗎?而就長期來看,人人有工作、有收入,不是可以降低犯罪率,提升國內治安品質嗎?當人人有有工作,不用再擔心吃飯問題的時候,不是就比較願意到外面去花錢消費了嗎?這樣不是可以促進經濟成長,提升經濟成長率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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